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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工程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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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律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阅读:


   一、交钥匙工程承包概述
   某些项目的所有者有时出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不太熟悉考虑,将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竣工和保修一揽子发包给一个承包商而采用的一种简单项目管理模式。雇主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投资项目预期功能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固定最终价格(有时还有固定竣工日期的方式),与承包商订立合同。目前国内外很多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尤其是BoT模式建没的工程项日大多采用交钥匙合同方式。交钥匙承包方式的项目建设周期比首先完成设计后再施工方式的时间短,因为施工图阶段的部分设计可以与施工时间有部分搭接同步进行,后续工程的设计出图时间只要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即町。另外,由于设计和施工由一个承包商完成,设计阶段即考虑到施工的可行性,不仅相互协调比较好,而且避免了施工承包中经常遇到的设计变更对施工和项目投资的不利影响。
   由于承包范围包括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各个方面,承包商往往采用联合体方式作为承包人,或实力较强的承包商接受合同后,再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发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实施。
   《施工合同条件》分配风险的原则是,哪种风险在雇主和承包商间谁最有能力承担就归于哪一方的平衡分配风险原则,进而使雇主能够按较低价格签订合同,仅在实际发生特殊的非正常风险情况下,才增加进一步费用。交钥匙承包工程由于承包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承包商几乎要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此承包的合同价较高。交钥匙合同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方式承包,即不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给承包商支付的依据,也不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巾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交钥匙承包通常也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为了确保价格、时间和功能的确定性,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文件中的“雇主要求”文件对承包商实施过程的要求比较明确,给予承包商时间和机会研究所有有关资料,签订合同前雇主与承包商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进行讨论后达成的协议也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式自由地进行工作,只要最终结果满足雇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因此交钥匙合同条件中不设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雇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干预。
   二、交钥匙工程合同概述
   FIDIC 1999年出版的《设汁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项目建设总承包的合同,也是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雇主,雇主的管理,承包商,设计,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竣工后试验,变更和凋整,合同价格和付款,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与职责,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共20条166款。  
   为了便于使用者对不同合同条件的理解和应用,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均采用20条的结构形式,而且对同时适用于各个合同间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奉章仪就与《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区别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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