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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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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提示: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另一方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无特殊要求的需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碳素笔;

4)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对相关问题接受询问;

5)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申请登记。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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