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提示: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分割婚内共有财产。申请人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的,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