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已购公房税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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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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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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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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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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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赠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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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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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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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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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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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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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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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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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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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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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90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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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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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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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两年未满五年90平以下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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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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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金)×20%
核定征收法:销售价×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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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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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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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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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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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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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年的90平以上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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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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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金)×20%
核定征收法:销售价×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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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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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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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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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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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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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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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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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金)×20%
核定征收法:销售价×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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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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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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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90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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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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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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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年的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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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原标准价款-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和税费)×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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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金)×5%
核定征收法:销售价×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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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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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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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90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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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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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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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居民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已支付的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和税费后的差额计征。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城镇居民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对产权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产权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减除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的价款(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为准)、原支付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房价款部分、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国土房屋管局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相关链接:
北京二手房买卖税费表(商品房)
二手房买卖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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