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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确认书后撇下中介另行交易 买房人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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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律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阅读:

女士通过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相中一处房屋,却在两次看房,两次签订求购确认书后撇下中原物业另行经其他中介买下了该房屋,中原物业为此将女士和丈夫推上被告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审判令女士承担1万元违约金的判决。

    20079月,方女士和丈夫罗先生通过中原物业获得上海市沪太路一处房源信息。当月7日,中原物业工作人员带方女士验看房屋,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根据确认书约定,如方女士在验看房屋后6个月内擅自与出售方进行交易或利用了中原物业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协议的,中原物业将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追究方女士的责任。10天后,中原物业工作人员又带罗先生验看房屋,并签订了内容相同的确认书。然而就在同一天,罗先生又就该房屋与一家名叫汉宇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1010,方女士和丈夫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人民币129万元买下该房屋,方女士向汉宇地产支付中介费1.29万元。

  中原物业在事后得知,就在97女士第一次看房的当天,该房屋的出售方又委托汉宇地产居间售房。20087月,中原物业以女士和丈夫利用其信息进行交易逃避佣金为由,起诉要求两人按照与出卖方达成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物业支付违约金1.29万元。

    判决后,方女士和丈夫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方女士和丈夫通过中原物业验看房屋并在《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上签字后,其行为应受确认书条款约束。现两人在未通过中原物业的情况下与出售方完成交易,其行为违反了确认书的约定,中原物业要求两人依约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方女士和丈夫虽辩称两人通过汉宇完成了房屋交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出售方委托汉宇地产居间出售房屋的日期为200797,而这一天也是两人第一次与中原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日期,结合两人的看房事实及确认书内容,中原物业有理由相信两人利用了其提供的居间信息完成了此后的房屋交易。因确认书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方女士和丈夫当时应预见到违反确认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故其认为确认书

违约条款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万元,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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