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开发商宣传资料中的小花园变成了商品楼,法院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
王先生看好了一处地段、价位都比较满意的商品房,特别是开发商在向其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声称该公司将在小区内建设一小花园,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王先生特别看重了这一点,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购房款。
可后来王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宣传资料上所说建设小花园,而是在花园的位置上建了一栋商品楼。为此,王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到拒绝后。开发商声称,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说明会建小花园,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先生不得已将开发商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人认为既然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说明会建小花园,而宣传资料又不能代替合同,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好像没有法律依据。
但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对建设小花园的允诺是具体明确的,并且王先生也是因为看中了这个小花园才决定签订合同的,即属于对订立买卖合同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最终法院亦根据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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