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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阴阳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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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为抑制炒房,国家在二手房交易中收取的税费节节攀高,由此而生的利用签订“阴阳合同”来逃税避税的做法非常普遍。据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经手的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占到半数以上。这些合同主要是在交易价格上做文章,常用的名目有“装修补偿费”、“户口迁移费”、“搬迁费”等。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并以假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而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时,除非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有关部门才会考虑重新评估房产价值。

有一个案例先生欲通过中介出售一处二手房,在基本谈妥价格后,他和买主张某却对交易中的上万元税费负担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后以 142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80平方米的产权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少缴税费,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买卖价格议定为 50万元,当时李先生有些犹豫:一方面觉得有风险,另一方面又觉得省下几千元的费用很划算,就很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缴纳了相关税费。一切手续完备后,张某尚欠12万元房款,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先生依据第一份合同的约定,要求张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12万元。而张某主张应依据第二份合同约定的价格。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从《证据法》的意义上讲,应当以备案转让的价格为准,登记备案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登记备案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此案中,证明房屋的权属转移,最有效的证据就是产权转让的登记。双方的合同本身从法律角度是平等的,但有产权转让登记“支持”的张某的“低价”合同更为有力。如果李某不能拿出相关证据或第三方证据来证明自己持有的合同是交易真实意图的表达,那就只能放弃追讨 12万元的主张。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要违约或解除合同,如果主张私下订立低价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是按实际原价合同履行的,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后一份合同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证明力要高于高价合同。这样就可能导致买家实际支付了较高房款,但解除合同退回的房款及违约责任的计算都以登记的低价为准。

另外,当买受人再一次出售房屋时,核定55%营业税及可能出台的20%个人所得税的房价肯定是以登记的低价为准,这就直接导致下一次买卖的税费将按照再次出售价减去低房价的差额计算,税费比例由此增加。律师提醒大家订立阴阳合同的风险很大。

 

第一、对于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就构成偷税罪,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赋可能大幅增加。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买方若坚持以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会引起民事诉讼。一旦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或有相关见证人,而买受人支付房款又不足额,那么整个交易就可能以“便宜”了买受人而告终结。即便卖方保留好相关证据,或者有见证人证明双方的交易实际是以更高的价款来成交的,因为这种交易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同样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卖方偷逃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作为卖方,在签订阴阳合同的同时 ,另外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两份合同的效力,往往成为诉讼中取胜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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