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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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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工商发〔2017〕3号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 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同时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今后开展清理工作的机制和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方式


        清理的范围共有两类:一是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查无下落、 未纳税申报达两年以上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的程序和规范

        (一)市工商局在每年年报截止后,对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确认, 8月1日前通过市级工商、税务数据直连平台分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清理比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及时将比对结果和相关书式证明予以反馈, 对其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地区)的要特别注明。市工商局经过再核对, 将同时符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清理标准的经营主体数据和书式证明分别发送各工商分局, 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工商分局通过现场勘验、 发布公告等方式开展问题核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3.对属于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现场勘验查无下落、且未报税达两年以上属税务部门认定非正常注销的, 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属于“三证合一”改革前设立的企业、“两证合一”改革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对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属于“三证合一”改革后设立的企业、 “两证合一”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 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汇总核对后,将相关数据通过市级数据直连平台一次性交换至市工商局, 同时移送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相关书式材料。市工商局再将数据和相关提请吊销材料分送各工商分局,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同,完善衔接 各区工商分局对符合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要逐一复核,对跨区税务登记的经营主体, 注册地工商分局要与相关税务分局进行沟通,将相关数据进行再核实,避免出现错吊。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税务信息补录的,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处理。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经营主体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 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律 各区工商、税务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有效实施。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在工商、 税务门户网站上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 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强化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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